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工作原则等都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同样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
由人大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做实做细了人大监督,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彰显了“四个自信”。
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原来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改革后,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对人大负责。各级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
人大对监委的监督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在人事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